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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信息】kpcc201801001: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租用汽车类科二、科三社会考场投资建设(三次)景东考场(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04 阅读: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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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条件

云南凯乐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受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就以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竭诚欢迎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租用汽车类科二、科三社会考场投资建设(三次)景东考场(三次)

2.2采购编号:kpcc201801001

2.3采购方式及资格审查方式:竞争性磋商、资格后审。

2.4采购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采购要求及内容

为深化普洱市机动车驾人考试工作改革,依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政办发﹝2017﹞129号)、《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号)、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公交﹝2016﹞323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提升效能22条措施》以及《普洱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使用社会考场支付租用费的批复》等要求,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提出普洱市新增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租用意见。

2.4.1主体界定

(一)政府购买考场服务主体: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法人及法人代表不得参与普洱市辖区驾培机构经营活动(持股和任职)。投标人提供由驾培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4.2招标考场建设项目

景东县小汽车科目二、科目三考场。

考场建设项目,科目二考试规模每年至少满足13000人次;科目三考试规模每年至少满足13000人次。

招标考场项目建设要求

考场建设管理必须符合《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特明确:

(一)考场建设用地不得少于20亩,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效用地手续。考场用地不得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

1、提交合法建设用地证明材料(能证实土地有效使用权,能证实土地属建设用地);属租赁场地的除需提交出租方合法的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租赁协议公证书。

2、提交管辖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意见。

(二)考场配套建设科目二、科目三,科二、科三考场整体招标租用。科目二考场考试库位不得少于4个,科目三考试线路不得少于3条,考试必须满足随机抽考要求。考试科目三考试线路,必须报备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供上述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三)考试系统所用软、硬件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提供软、硬件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并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需符合招标方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实际工作要求。

考试系统应使用质量稳定、信誉可靠的产品,并符合如下规定:

a.产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具有生产、销售资格,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要求;

b.产品具有省内或者省外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装使用的成功案例;

c.生产企业在我省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或者在产品使用地安排有专门的设备维护人员,在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

(四)考场建设投资方和考试系统提供商,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无问题、近三年内公司及人员无行贿、收取回扣以及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不良记录。

(五)考场建设投资方应按采购方要求提供足够的办公区域、考试系统、专用考试车和设备。考场执行考训分离,考试车辆及设备由采购方直接管理,不得用于经营训练。考试系统提供商工作人员对考试系统和设备的升级,需经采购方同意并由采购方指定人员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擅自操作。建设方须提供考场建设使用图纸、考试系统技术方案和设备清单等。

考试车辆数量要求:1、c1类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车各不少于15辆(含备用)。2、c2类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2辆(含备用)。

(六)考场建设投资方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所有考场工作人员不得与驾培机构有关联,严禁使用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各考场至少配备科目二辅助考试员7名,科目三辅助考试员20名(科目二辅助考试员按每3辆考试车1人配置,前台系统操作1人;科目三辅助考试员按每1辆考试车1人配置,前台系统操作1人,备份4人),辅助考试员由中介机构劳务派遣,考试期间管理使用由采购方负责。

(七)当公安部或有关部门对相关考试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调整时,考场建设投资方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考试系统、专用考试车和考试设备进行调整。

(八)考试系统接入专用考试网络前,应由采购方指定专人审核接入方案,提供采购方的接入确认函。网络数据通信费用由考场建设方承担。

(九)考场建设投资方和考试系统提供商相关工作人员接触考试专用网络和设备,必须与采购方分别签署相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并严守协议相关事项,若违反协议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考场建设投资方应配套考场运行、生活保障等设施,如:发电机、工作人员食堂、休息区、应急交通车等。在所提供的考场建设使用图纸中必须标注清楚。

(十一)考场建设必须于150日内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并通过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承接主体资质不允许转让、外包,一经发现,解除考场租用合同,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涉事机构及人员不得再参与普洱市辖区考场租用招标。

2.4.4招标考场租用

(一)科目二、科目三租用按照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性磋商程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主体和租用费标的。

(二)租用费支付: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实行整体招标租用,以实际考试人次结算支付。科目二考试租用费标准82元/人次,科目三考试租用费标准45元/人次。辅助考试员劳务派遣费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从考场租用费结算中单列扣支。结算标准非政策性调整外,在租用期间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三)考场项目租用期限:租期三年,合同期满后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2.4.5免责声明:投标人参与此次招标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5施工时间:150日(各投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出合理的更短交工时间)

2.6建设地点:景东县。

2.7项目预算:165.1万元/年(租金预算,仅作为投标的参考价)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有能力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提交投标人主体符合招标要求的证明材料;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必须具备与项目总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融资能力,并保证中标后项目资金如期足额到位,顺利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提交2016年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公司提交相关纳税凭证及财务报表);提交开户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明材料;

3.3投标人提供由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记录函(在有效期内);

3.4投标人须提供考场建设使用图纸、考试系统技术方案、专用考试车资料和设备清单及项目实施方案;提供有效用地手续材料;

3.5投标人须提供资金投入预算及资金融资、使用方案;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的资料:

4.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2未进行驾驶培训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

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

5.报名时间:

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10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普洱市长青巷10号(金盾培训中心)二楼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600元,售后不退。

5.1采购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8年1月15日15时30分。

开标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为普洱市长青巷10号(金盾培训中心)二楼

评标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评标地点为普洱市长青巷10号(金盾培训中心)二楼

7.发布公告的媒介: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8.联系方式

采购人: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白智源18887977677

海锐18887966660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凯乐普(普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洁

联系电话:0879-2132549

传真:0879-2132549

地址:普洱市长青巷10号金盾培训中心2楼

邮政编码:6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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