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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主要服务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2016年度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国内服务) | 7545 | 人 | 按照康府办字[2016]67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2016年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实施。 一、参保对象 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当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筹资标准 2016年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0元,市、区财政按2:8比例负担。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度该项保险业务实施绩效及当年城镇低保对象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人数,对筹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补偿方案 (一)补偿顺序 城镇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执行以下顺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大病保险、城镇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 (二)保障水平 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为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大病保险、城镇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后,需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参保的城镇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大病保险、城镇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后,剩余部分中属于目录内部分费用,由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90%,个人负担10%。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个人全额负担的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75%,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担5%(在出院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给予直接减免),个人负担20%,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则由个人负担25%。 3、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大病保险、城镇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和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符合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4、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为25万元。 (三)保障时限 2016年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理赔结算 (一)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时,取得的材料包括:住院发票、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医用材料说明书和合格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部门已补偿的回执单。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已给予补偿的相关部门公章。 (二)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区内7个工作日、区外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核实、理算及支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城镇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补偿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保险费的交付 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资金专户除向参保人员支付补偿费用和运营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 (二)宣传培训 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知识培训,让双方工作人员尽快熟悉政策和操作流程,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相关政策,让城镇贫困人口真正了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内容,增强城镇贫困人口的参与意识;要积极宣传工作的成效,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为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运营费用的核定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运营费用按不高于该项保险费收入的3%一次性提取。费用列支范围主要包含人力成本、查勘费、宣传费、硬件配置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年度保险费收入减去年度补偿款和运营费用后的结余,应全额返还区财政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支付的保险费,如出现政策性亏损,则根据赣州市统一安排,由市、区财政按比例给予适当弥补。 | 679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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